卷簾設備機械控制器整機性能要求
卷簾設備機械控制器整機性能要求
一、組成:
控制器由控制器主機(包括外設的手動控制裝置)和速放控制裝置構成。
二、基本功能:
1. 能為與其相連且要求其供電的部件供電。
2. 能通過手動控制裝置控制防火卷簾執行上升、停止、下降動作,接收防火卷簾限位器的反饋信號、控制防火卷簾執行相應動作,并發出卷簾動作聲、光指示信號。
3. 連接由一只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和一只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組成的火災探測器組的控制器應能接收其火災報警信號,控制防火卷簾完成相應動作,并發出防火卷簾動作聲、光指示信號。
(1)可用于疏散通道上的控制器應滿足下述要求:
a. 與其相關的火災探測器組的感煙火災探測器動作后,輸出控制防火卷簾下降至中限位(距地或樓面1.8m±0.1m)的控制信號;
b. 與其相關的火災探測器組的感溫火災探測器動作后,輸出控制防火卷簾下降到下限位的控制信號。
(2)用于防火分隔的控制器在與其相關的火災探測器組動作后,輸出控制卷簾下降到下限位的控制信號。
4. 能接收來自與其相連的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半降、全降控制信號,在3s內發出控制防火卷簾完成相應動作的信號,并發出防火卷簾動作聲、光指示信號。
5. 應能向消防控制中心發送與其相關的火災探測器組的火災報警信號和防火卷簾的關閉(狀態)信號。
6. 用于疏散通道上的控制器應設有具有同樣優先級的兩套手動控制裝置,且分別設置。
7. 在防火卷簾自動下降過程中,通過手動控制裝置應能夠優先插入急停操作,防火卷簾急停延時(30~300)s(內部可調)后,輸出控制信號控制防火卷簾自動下降至下限位置。如急停時防火卷簾處于中限以下位置,應首先自動控制防火卷簾升至中限位置后延時。此功能應能重復進行。
8. 現場手動控制裝置、與控制器相關的火災探測器組(如連接)、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控制優先級由高到低排序(在有火災報警信號或來自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控制信號存在的情況下,現場手動控制裝置的下降按鍵失效)。
9. 控制器應能控制速放控制裝置,產生足夠的推(拉)力和行程,開啟卷門機制動機構使卷簾能依靠自重下降,并可控制卷簾在某一預設位置停留。
10. 在卷門機電源發生故障時,應能在控制器的控制下由控制器供電電源啟動速放控制裝置,實現防火卷簾自重下降,并可在中限位置使防火卷簾停止并延時,延時時間應在(30~300)s之間可調,延時結束后再次啟動速放控制裝置,在防火卷簾到達下限位置時停止速放控制裝置。在卷門機電源和控制器主電源都處于故障狀態時,控制器應能夠在備用電源的支持下完成上述功能。
11. 控制器應具有防止由于系統存在故障發生防火卷簾超越上限位的措施(防止正卷功能)。
12. 控制器應具有防止由于系統存在故障發生防火卷簾超越下限位的措施(防止反卷功能)。
13. 控制器應備有三組控制輸出接點:分別在防火卷簾處于上限、中限、下限位置且當火災探測器報警信號存在時,輸出接點閉合并保持。
14. 控制器發生下述故障時,應在100s內發出與防火卷簾動作指示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故障信號并向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發送故障信號:
(1)控制器的主電源掉電;
(2)當卷門機采用三相電源時,電源缺相、錯相;
(3)控制器與速放控制裝置間連接線斷線、短路;
(4)火災探測器組故障(如連接);
(5)備用電源與充電器之間的連接線斷路、短路;
(6)備用電源故障;
(7)防火卷簾正卷或反卷時。
15. 單體式控制器應安裝門鎖并在其內部設有復位按鈕,分體式控制器應在其手動控制裝置內部設有復位按鈕。控制器應有消音功能,但當防火卷簾控制信號或火警及故障未消除時,光指示信號不能復位消除。
16. 控制器應能對音響部件及其狀態指示燈、顯示器進行功能檢查。控制器執行自檢時,應不造成與其相連的外部設備動作。
17. 控制器應配有備用電源,并滿足下述要求:
(1)備用電源宜采用密封、免維護充電電池;
(2)電池容量應保證控制器在下述情況下正常可靠工作1h;
a. 控制器處于通電工作狀態;
b. 提供控制器控制速放控制裝置完成卷簾自重垂降、控制卷簾在中限位置停止、延時后,降至下限位置所需的電源。
(3)有防止電池過充電、過放電的功能;在不超過廠規定的電池極限放電情況下,應能在24h內對電池進行充電并使其恢復到正常狀態。
18. 控制器應有主、備電源轉換功能;主、備電源的工作狀態應有指示,主電源應有過流保護措施。主、備電源的轉換應不使控制器發生誤動作。主電源容量應能保證控制器在輸出控制防火卷簾動作信號條件下連續工作2h。
19. 手動控制裝置應滿足下述要求:
(1)應有表示操作方向的標志;
(2)應有防止非專門人員操作的措施,如果采用鎖,鑰匙應通用;
(3)如配有消防應急按鈕,應有防止非專門人員對其進行誤操作的措施。
三、電壓波動:
當交流電網電壓在(187~242)V范圍內波動、頻率偏差不超過標準頻率(50Hz)±1%時,控制器應能正常工作。
四、絕緣性能:
控制器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之間、電源插頭(或電源接線端子)與機殼之間的絕緣電阻,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應分別大于20MΩ、50MΩ。
五、耐壓:
控制器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之間、電源插頭(或電源接線端子)與機殼之間應根據額定電壓耐受頻率為50Hz,電壓為1500V(有效值,額定電壓超過50V時)或500V(有效值,額定電壓不超過50V時)的交流電歷時1min的耐壓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的性能應滿足5.8.2要求。
六、氣候環境適應性能:
控制器應能耐受住表1中所規定的氣候環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的性能應滿足第5章有關試驗的要求。
七、機械環境適應性能:
控制器應能耐受住表2中所規定的機械環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的性能應滿足第5章有關試驗的要求。
八、電磁干擾環境適應性能:
控制器應能耐受住表3中規定的電磁干擾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的性能應滿足本標準第5章有關試驗的要求。
九、計算機軟件控制:
采用微處理器(計算機)的控制器還應滿足下述要求:
(1)程序應貯存在ROM、EPROM、E2PROM等不易丟失信息的存貯器中;
(2)程序存貯器應標注文件的號碼和發行日期;
(3)手動或程序輸入數據時,不論原狀態如何,都不應引起程序的意外執行;
(4)軟件應具有防止非專門人員改動的措施。